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十三号)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
第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 第十一条 五十九条 七十三条 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