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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慈善基金会的管理部门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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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确定慈善基金会的管理部门是哪个?

基金会属于第三部门,第三部门是指既不是的某个部门或下属组织,又不是追求组织拥有者的私人物质利益,介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组织部门,第三部门也称为“非组织”、“非市场组织”、“非盈利组织”、“志愿组织”。

二、慈善基金会章程怎么写?

根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慈善基金会章程的条例大同小异,书写时可参照范文,根据实际情况编撰。章程是一个机构的内部行为准则,是机构发展的基础,特别是慈善基金会作为中国规模较大、扶助弱势群体最多的公益组织机构之一,其章程更是尤为重要。

法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有关部门或者授权的组织,是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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