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信誉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故意诋毁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谋求自身不正当利益。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主体可以是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而诋毁商誉行为主体限于参与市场竞争的生产者、经营者。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目的是损害商业信誉,动机多样。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或过失,行为人出于竞争动机。
法律分析
一、诋毁商业信誉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行为人实施商业诽谤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而且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旨在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求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经营者也可能因过失造成对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损害,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行为并不构成商业诽谤,其性质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诋毁商誉行为的界限是什么
1、行为主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从事市场交易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也可以是普通的消费者;而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的行为主体限于参与市场竞争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因此,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竞争、从事相关市场交易活动的行为人,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主体相比较而言更为宽泛,不仅包括经营者还包括出于其他目的的非市场竞争的行为主体;
2、主观方面。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主观方面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动机多样,既可以是打击竞争对手实力,也可以是报复泄愤、贪图利益等。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行为人一般是出于竞争的动机。
结语
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故意实施商业诽谤行为,旨在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谋求自身利益。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诋毁商誉行为的界限在于行为主体和主观方面。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主体可以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而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限于参与市场竞争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或过失,但一般出于竞争动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