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杞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棚户区改造 平方米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2.1 土建工程 2.1.1 土方工程:
2.1.2 基础工程:桩基施工内的所有基础工程内容。含基坑开挖、基坑支护、降水、基坑回填、凿截桩头、桩间土开挖清运及配合测桩等。
2.1.3 主体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土建工程内容:包括室外踏步、挡墙、设备基础、台阶、无障碍设施、坡道及建设区域内的所有附属工程等;
2.1.4门窗工程(含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2.1.5 建筑装饰:按施工图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1.6 与土建有关的各种预埋件按施工图或专业承包单位提出的要求进行预埋;与土建有关的各分包单位的收头补洞应按要求进行修补,所发生费用计入报价。 2.2 安装工程:
2.2.1 室内水、电、消防等工程,按施工图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2.2 弱电(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工程:只预埋管、穿镀锌铁丝,不穿线。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1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工程
五、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单方造价 元,建筑面积以实际结算为准。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杞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住 所: 住 所: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通用条款”第2.1条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规: 国家、河南省、开封市关于建
设工程的有关法律和行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除招标文件、工程设计罗列部分外,国家、
河南省、开封市现行的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标准和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提前10天通知, 由承包方进行实施。
发包人提供不出的或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5日内,共6
套(含三套竣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需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
全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协调双方关系及监理合同中有关内容。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发布开(停)工令、工期顺延签认、不称职技术(管理)人员撤换建议权等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甲方代表 姓名: 职务: 工程师
职权: 施工过程中协调工作,监督工程质量和进度,审定签发工程款权,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审批权及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一切事宜。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施工用水、电在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负责接至施工现场,承包人负责引至施工所需位置并安装计量仪表。水电费已包含在工程价款中,施工用水、电分别按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收费单据结算。发包人在给承包人拨付工程款时,扣除代承包人交付的水、电费。 承包人负责保护发包人提供的水电等设施的完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
点和 供应要求: 工程开工前10天。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工程开工前10天。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10天。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10天办理质量监督、开工许可证的报批。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10天在现场由发
包方、监理单位、承包方现场效验并签字。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工程开工前10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建物(含
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8.1(8)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协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
件提交时间: 如发包方有要求,承包方按时完成。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5日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施工机械和人员使用计划、主要材料供应计划;每月25日前提供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通用条款9.1(3)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提供必要的办公及生活用房。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
手续:按开封市有关规定办理;并按通用条款执行。有承包方办理。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国家有关执行。承包方负责保护,发包方承担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实施,所需费用有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交工时应做到场清地净(特别
是建筑垃圾、泥浆等废弃物的外运其费用按国家有关执行)。承包方做到施 工现场整洁,文明施工。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实施前5日。 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5日内。收到计划超时不批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 。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重大设计变更和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确认的情况; (2)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网,地下构筑物等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不
符而增加的工期; (3)由于自然及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拒力原因而影响工程施工时。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照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的
部位。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由发包方,监理方现场签证。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施工并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承包人应派专职安全员负责具体的安全工作,并经常性地做好安全宣传教育,严防安全隐患,杜绝伤亡事故和火灾的发生。如发生事故,承包人在保护现场的同时应及时上报,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关。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可调价款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发生下列情况发包方、监理
工程师和承包方三方另行洽商。 a.设计变更与发包人签证:因设计不完善而引起的设计变更,由设计院签发设计变更后经发包方确认后按实调整变更费用,因其它原因导致发生的现场签证,须经发包方、监理联合确认后进行签字认可,据实结算。
b.由于地质情况的变化而且是承包人不能事先合理预见而引起的工程处理费用据实结算。
c.由于自然及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拒力原因而影响工程施工的,只调整工期,不调整合同价款。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3.3.1暂定价材料的调整: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23条3款的全部内容及相关的配套文件。
24、工程预付款
24.1预付款的支付: 无 24.2预付款的扣回: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的形象进度工程量报告时间: 每月25前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表。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当月工程量须由监理工程师审定并报发包方审批后, 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支付额度为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按以下形象进度支付。
1、承包方垫资地面五层的工程量后(含基础工程),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已完成工程量的80%的工程款。
2、以后工程款的支付,均按当月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承包方工程款。
3、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发包方在30天内支付承包方全部工程价款的97%,剩余3%质保金在质量保期结束后一次付清。
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按“豫建设标(2006)82号文件和豫建设标(2008)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按“通用条款”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
27.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发生时双方另行商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按招标文件要求和通用条
款执行。
八、工程变更
按招标文件和专用条款23.2款执行,变更费用的计算办法:在施工过程中办理完相关手续,并执行通用条款第31条。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按通用条款32条执行。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的同时向发包人报送三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承包人应配合各方竣工验收、备案及决算手续,结算后发包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承付97%的工
程价款,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交付所承建房屋。直至工程款全部付清。
33.竣工结算: 按通用条款33条执行。 34.质量保修: 按通用条款和投标承诺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24条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26.4条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33.3条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延迟竣工,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及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并支付。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a.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延迟竣工视为违约:按每天10000元处以罚金。
b.因承包方原因所承包工程未能达到其所投报质量标准等级
视为违约:并由承包人负责采取返工、返修或其他弥补措施,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经采取措施加以弥补后仍不能达到质量标准时,扣罚工程款十万元,并承担修复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c.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善后工作及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如出现人身伤害、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根据发包人实际损失程度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d.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改正,该项要求提出7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经发包人同意可以更换,所更换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被更换人员的资历,否则承包人应承担5万元/次的违约金。
e.安全文明施工:应按照河南省文明施工管理,按豫建设标(2008)5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
f.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肢解后转包或违法分包;合法分包的,应按第3的约定。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每项2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所受的其他经济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6、索赔:按通用条款执行。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 双方协商,请 建设主管部门 调解;
(2)采取第二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开封市中级人民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除劳务外,承包人不得分包本工程。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按通用条款内容执行。除通用条款内容以外,发包人驻工地代表、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由发包人承担保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根据需要投保并承担相应保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2)签订本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现金,履约担保金 五十万元/栋 。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一式拾份,正本两份,各执一份;副本捌份,各执肆份 。
47、补充条款
47.1如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承付工程款,发包方应按未承付工程款额的10%追加补偿承包方。
47.2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在使用前须按规定检验,其规格、标准、质量、品牌须符合设计要求并能满足工程需要,且得到发包人和监理方的认可。
47.3安全文明施工及其它措施费等性规定的费用内容按豫建设标(2008)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7.4人工工资,按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信息价格进行调差。 47.5承包人必须履行总承包单位职责,有义务管理、协调后续进场的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如下总承包及施工配合责任:
(1)施工协调,安全文明及保卫管理,场地管理; (2)对各分包单位竣工资料的收集、审查、归档、交验; (3)协调各分包单位使用垂直提升设备及道路、厕所,总承包人提供水电接口,各分包单位用水用电。总包单位按实收费;
(4)负责对各单位管道、线路、设备安装后的洞口进行一次堵塞,修补;
(5)成品保护按国家有关执行。
(6)现行法规、规范、文件中明确的其他总承包责任。 47.6承包人自投标开始拟选派的施工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对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现场办公,每周不得少于5天,有事向发包人请假,否则发包人根据本章35.2.d条给予罚款和更换处理。
47.8工程结算按设计变更及签证的取费原则;
47.8.1按河南省2008《建筑装饰工程综合基价》及《河南省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下浮6%。
47.9承包人必须全面履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否则发包人有权给予处罚。
47.10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和发包人的招标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没有约定的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执行。其解释顺序为投标文件(不接受投标文件偏离表以外的负偏离内容)—招标文件。
47.11保证金的退回时间:工程量完成时一次性退回。 47.12工程竣工结算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结算书后,须在60日内审查结束。发包方承付承包方97%的全部工程价款。如发包方逾期未给予答复,则视为同意。发包方应按承包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执行付款。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跨 设备工程 单位工建设 建筑面积 结 层 开工竣工度 安装造价 程名称 规模 (平方米) 构 数 日期 日期 (米) 内容 (元) 框 剪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示范文本)
发包人(全称): 杞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所承担建设的各项工程。
二、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漏为 三 年;
3、装修工程为 壹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壹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
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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