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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及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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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及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1、各卫生站应建立医疗过失、事故登记本,由科室主任、护士长或指派专人

登记发生过失、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做到及时准确,并在一周内讨论与总结,制定预防措施。

2、发生严重医疗过失、事故,应立即向卫生院及主管部门报告,并于24小时内将事件发生的经过、性质、处理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上报卫生院及主管部门。当事人也应写出书面材料。医院应及时向卫生行政机关报告,必要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1〕发生医疗过失、事故,应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和防范措施,减少不良后果。

〔2〕问题发生后先由站内负责组织讨论、处理,必要时卫生院协助解决。 〔3〕如形成纠纷,卫生站制定专门人员接待家属。

〔4〕如需提交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的事项,由卫生站负责提供材料,所提供材料必须确切,并附有科室的讨论意见,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按医院规定执行。

〔5〕相关负责人写出今后整改措施,送卫生字备案。各卫生站都应建立过失事故登记制度,建立过失事故登记本,对所发生的过失事故应定期讨论,总结教训,做好记录,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发生医疗过失、事故的有关病案、原始资料、样本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以备鉴定。对发生医疗、护理事故的病案,当事卫生站应在24小时内交卫生院专人封存保管,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查阅。

4、卫生站对医疗事故要及时组织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患者或其家属。任何人不得随意向患者或其家属做解释。

5、发生医疗过失、事故的卫生站或个人,如不及时按规定报告,或有意隐瞒不报,事后经他人发现或举报时,按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经济处分及行政处分。 6、患者死亡后,如家属对死因提出疑义或引起医疗纠纷时,上级医生应请家属签署尸检通知书;如同意尸检,应立即通知医务科,必须争取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以免影响对死因的判定。

7、卫生站内所有医疗过失、事故应及时登记,由主管部门审查签字后,交卫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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