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和费⽤,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和费⽤不属于当期的收⼊和费⽤,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和费⽤。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和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且同成本、费⽤核算关系密切。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收⼊总额、扣除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亏损弥补等。 ⼀、收⼊总额
企业的收⼊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具体有:销售货物收⼊,提供劳务收⼊,转让财产收⼊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租⾦收⼊,特许权使⽤费收⼊,接受捐赠收⼊,其他收⼊。
企业取得收⼊的货币形式包括现⾦、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技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纳税⼈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包括固定资产、⽣物资产、⽆形资产、股权技资、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技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些⾮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收⼊的具体构成为: (⼀)⼀般收⼊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
2.劳务收⼊。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
3.转让财产收⼊。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物资产、⽆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取得的收⼊。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技资收益,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技资⽅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5.利息收⼊。是指企业将资⾦提供他⼈使⽤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占⽤本企业资⾦取得的收⼊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款利息等收⼊。利息收⼊,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应付利息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6.租⾦收⼊。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权取得的收⼊。租⾦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应付租⾦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7.特许权使⽤费收⼊。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权取得的收⼊。特许权使⽤费收⼊,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应付特许权使⽤费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是指企业接受的来⾃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9.其他收⼊。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外的其他收⼊,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逾期未退包装物押⾦收⼊、确实⽆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作坏账损失处理后⼜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补贴收⼊、违约⾦收⼊、汇兑收益等。 (⼆)特殊收⼊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确认收⼊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制造⼤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进度或者完成的⼯作量确认收⼊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式取得收⼊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期确认收⼊的实现,其收⼊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处置资产收⼊的确认
⾃2008年1⽉1⽇起,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执⾏,对2008年1⽉1⽇以前发⽣的处置资产,2008年1⽉1⽇以后尚未进⾏税务处理的,也按此规定执⾏。
1.企业发⽣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于⽣产、制造、加⼯另⼀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途(如,⾃建商品房转为⾃⽤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途。
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 (1)⽤于市场推⼴或销售 (2)⽤于交际应酬
(3)⽤于职⼯奖励或福利 (4)⽤于股息分配 (5)⽤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途。
3.企业发⽣第2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
(四)相关收⼊实现的确认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前述关于收⼊的规定外,企业销售收⼊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的⾦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或将发⽣的销售⽅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托收承付⽅式的,在办妥托收⼿续时确认收⼊。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如果安装程序⽐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
(4)销售商品采⽤⽀付⼿续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
3.采⽤售后回购⽅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式进⾏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
4.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确认条件确认收⼊,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额确定销售商品收⼊⾦额。
债权⼈为⿎励债务⼈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向债务⼈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折扣前的⾦额确定销售商品收⼊⾦额,现⾦折扣在实际发⽣时作为财务费⽤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发⽣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的售出商品发⽣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
6.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完⼯进度(完⼯百分⽐)法确认提供劳务收⼊。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下列条件: ①收⼊的⾦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交易的完⼯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③交易中已发⽣和将发⽣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提供劳务完⼯进度的确定,可选⽤下列⽅法: ①已完⼯作的测量
②⼰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例 ③发⽣成本占总成本的⽐例。
(3)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总额乘以完⼯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后的⾦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4)下列提供劳务满⾜收⼊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
①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进度确认收⼊。安装⼯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 ②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告或商业⾏为出现于公众⾯前时确认收⼊。⼴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告的完⼯进度确认收⼊。
③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进度确认收⼊。
④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
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时确认收⼊。收费涉及⼏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
⑥会员费。申请⼈会或加⼊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申请⼈会或加⼊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
⑦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
⑧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时确认收⼊。
7.企业以买⼀赠⼀等⽅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
⼆、不征税收⼊和免税收⼊
国家为了扶持和⿎励某些特殊的纳税⼈和特定的项⽬,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对企业取得的某些收⼊予以不征税或免税的特殊,或准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是对专项⽤途的资⾦作为⾮税收⼊处理,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不征税收⼊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民对纳⼊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但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财政管理的⾏政事业性收费、性基⾦。⾏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财政管理的费⽤。性基⾦,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等有关规定,代收取的具有专项⽤途的财政资⾦。
3.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是指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
(⼆)免税收⼊
1.国债利息收⼊。为⿎励企业积极购买国债,⽀援国家建设,税法规定,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技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12个⽉取得的技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营利组织的收⼊。符合条件的⾮营利组织是指: (1)依法履⾏⾮营利组织登记⼿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除⽤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出外,全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擎⽣息不⽤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于公益性或者⾮营利性⽬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对技⼈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作⼈员⼯资福利开⽀控制在规定的⽐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8)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营利组织的收⼊,不包括⾮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但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扣除原则和范围 (⼀)税前扣除项⽬的原则
企业申报的扣除项⽬和⾦额要真实、合法。所谓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出确属已经实际发⽣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致,应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标准。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制原则。是指企业费⽤应在发⽣的所属期扣除,⽽不是在实际⽀付时确认扣除。
2.配⽐原则。是指企业发⽣的费⽤应当与收⼊配⽐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的费⽤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费⽤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不论何时⽀付,其⾦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符合⽣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出。 (⼆)扣除项⽬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的与取得收⼊有关的、合理的⽀出,包括成本、费⽤、税⾦、损失和其他⽀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业务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应注意三⽅⾯的内容:①企业发⽣的⽀出应当区分收益性⽀出和资本性⽀出。收益性⽀出在发⽣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当期直接扣除。②企业的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费⽤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③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的成本、费⽤、税⾦、损失和其他⽀出,不得重复扣除。
1.成本。是指企业在⽣产经营活动中发⽣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企业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种投⼊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法分配计⼈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2.费⽤。是指企业每⼀个纳税年度为⽣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的销售(经营)费⽤、管理费⽤和财务费⽤。已经计⼊成本的有关费⽤除外。
销售费⽤是指应由企业负担的为销售商品⽽发⽣的费⽤,包括⼴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能直接认定的进⼝佣⾦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的差旅费、⼯资、福利费等费⽤。
管理费⽤是指企业的⾏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援性服务⽽发⽣的费⽤。
财务费⽤是指企业筹集经营性资⾦⽽发⽣的费⽤包括利息净⽀出、汇兑净损失、⾦融机构⼿续费以及其他⾮资本化⽀出。 3.税⾦。是指企业发⽣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及其附加。即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地、房产税、车船使⽤税、⼟地使⽤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及附加。这些已纳税⾦准予税前扣除。扣除的⽅式有两种:⼀是在发⽣当期扣除⼆是在发⽣当期计⼊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
4.损失。是指企业在⽣产经营活动中发⽣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的损失减除责任⼈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当期收⼊。
5.扣除的其他⽀出。是指除成本、费⽤、税⾦、损失外,企业在⽣产经营活动中发⽣的与⽣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出。
(三)扣除项⽬及其标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可按照实际发⽣额或规定的标准扣除。 1.⼯资、薪⾦⽀出。
企业发⽣的合理的⼯资、薪⾦⽀出准予据实扣除。⼯资、薪⾦⽀出是企业每⼀纳税年度⽀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的所有现⾦或⾮现⾦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资、资⾦、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出。
2.职⼯福利费、⼯会经费、职⼯教育经费。
企业发⽣的职⼯福利费、⼯会经费、职⼯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 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1)企业发⽣的职⼯福利费⽀出,不超过⼯资、薪⾦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会经费,不超过⼯资、薪⾦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的职⼯教育经费⽀出,不超过⼯资、薪⾦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企业依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民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缴纳的\"五险⼀⾦\",即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伤保险费、⽣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技资者或者职⼯⽀付的补充养⽼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种职⼯⽀付的⼈⾝安全保险费和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利息费⽤
企业在⽣产、经营活动中发⽣的利息费⽤,按下列规定扣除:
(1)⾮⾦融企业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出、⾦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出、企业经批准发⾏债券的利息⽀出可据实扣除。
(2)⾮⾦融企业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出,不超过按照⾦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其中,所谓⾦融机构,是指各类银⾏、保险公司及经中国⼈民银⾏批准从事⾦融业务的⾮银⾏⾦融机构。包括国家专业银⾏、区域性银⾏、股份制银⾏、外资银⾏、中外合资银⾏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还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以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城市、农村信⽤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技资、租赁等业务的专业和综合性⾮银⾏⾦融机构。⾮⾦融机构,是指除上述⾦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或组织。
5.借款费⽤
(1)企业在⽣产经营活动中发⽣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形资产和经过12个⽉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的合理的借款费⽤,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出计⼊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后发⽣的借款利息,可在发⽣当期扣除 6.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民币时产⽣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的与⽣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出,按照发⽣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的5‰ 8.⼴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的符合条件的⼴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告费⽀出应与赞助⽀出严格区分。企业申报扣除的⼴告费⽀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告是通过⼯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付费⽤,并已取得相应通过⼀定的媒体传播。 9.环境保护专项资⾦。
企业依照法律、⾏规有关规定提取的⽤于环境保护、⽣态恢复等⽅⾯的专项资⾦,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提取后改变⽤途的,不得扣除。
10.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1.租赁费。
企业根据⽣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固定资产⽀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式租⼈固定资产发⽣的租赁费⽀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经营性租赁是指所有权不转移的租赁。 (2)以融资租赁⽅式租⼊固定资产发⽣的租赁费⽀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种租赁。 12.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的合理的劳动保护⽀出,准予扣除。 13.公益性捐赠⽀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民及其部门,⽤于《中华⼈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的公益性捐赠⽀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会计制
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视同公益性捐赠,按上述规定执⾏。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于符合该法⼈设⽴⽬的的事业 (5)终⽌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的⽆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4.有关资产的费⽤。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的费⽤,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的与该机构、场所⽣产经营有关的费⽤,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法等证明⽂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6.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进项税⾦,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7.依照有关法律、⾏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诉讼费⽤等。
四、不得扣除的项⽬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是指纳税⼈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
4.罚⾦、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出。
6.赞助⽀出,是指企业发⽣的与⽣产经营活动⽆关的各种⾮⼴告性质⽀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出,是指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出。 8.企业之间⽀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付的租⾦和特许权使⽤费,以及⾮ 银⾏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元关的其他⽀出。 五、亏损弥补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免税收⼊和各项扣除后⼩于零的数额。税法规定,企业某⼀纳税年度发⽣的亏损可以⽤下⼀年度的所得弥补,下⼀年度的所得不⾜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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