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事务所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对本所员工的考核录用、培训、考核、晋升、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员工的录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经过考试或考核评议后择优录用。
1、招聘的应届毕业生要求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本所工作相关,在校期间成绩优良,身体健康,政治思想品德良好,好学上进;
2、社会招用人员应有中级以上职称或与本所业务工作相关的各执业资格,工作成绩突出,身体健康,思想品德良好,能胜任本所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员工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1、董事会确定员工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广告;
3、组织招聘考试,确定预选名单进行考核评议;
4、确定最终人选;
5、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员工培训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统一安排。
第六条本所实行年度业绩评价制度,且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认真严肃搞好对员工德、能、勤、绩的考核工作。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上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被考核者应事先提交工作总结材料,被考核者所在部门根据其表现提供初评意见,最后由本所考评小组或董事会决定员工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
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积和不称职四级。员工的考核与职务晋升、奖励等相联系。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将予以晋升或嘉奖。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员工给予警示,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者可予以辞退。
第七条员工的职级分为助理人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总经理。
第员工职务的任免:
1、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决定;
2、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3、部门经理由董事长决定;
4、项目经理由部门经理决定。
第九条为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事务所推行轮岗制度,一般工作人员的轮岗
由部门经理决定;部门经理的轮岗由董事长决定。被轮岗员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好交接手续到新岗位上班。
第十条员工辞职必须在1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组织人事部门作用调动不受此限),经本所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具有执业资格的各类专业人员到了国家规定不得执业的年龄界限时,应当办理退休以及转股手续。如果董事会认为需要,仍可予以返聘,但不再担任事务所任何领导职务,不拥有事务所的股权,不再行使业务报告的签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