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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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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设备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提高设备本质安全水平及安全防护能力,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的模式。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设备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本规定负责。

第六条 公司设两级设备管理机构,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是公司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设备安全管理的方针、和法规,制订公司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督促各单位加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检查机械设备的安全情况。

(三)负责机械设备隐患管理,督促各单位机械设备隐患整改工作。

(四)负责组织或参与设备事故抢修、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汇总、上报主要设备事故统计报表。 第七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或专(兼)设备管理员在单位主管副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设备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完善机械设备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设施,对特种设备、安全装臵、防误装臵、监视与测量装臵等进行定期检验。

(二)负责机械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监督,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三)负责设备隐患的查找、上报,制定监护运行措施并建立隐患档案,组织(或参与)隐患整改等工作。

(四)定期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和检修工进行安全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参加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

(五)负责事故调查、处理本单位的机械设备事故以及事故理赔、备案等日常工作。

(七)按时、按规定向公司上报有关报表。

第三章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第 新购臵以及经过大修、更新改造和重新安装的

机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试验和安全装臵检验,现场验收合格后,填报设备验收单经领导签字后才能投入使用,并严格执行走合期等初期使用的规定。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对机械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做好记录。在机械设备技术状况不良时,应当停机检查、分析和鉴定,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带病”运行。

第十条 凡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民爆专用设备、运输工具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制造、安装,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工业锅炉必须配备有效水处理装臵,保证水质符合《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1576-2007,防止和减少锅炉结垢、腐蚀及其蒸汽质量恶化而造成的事故,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所使用的设备,必须具备防爆性能,现场混装乳化车配备防静电输药管。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点应严格按国家《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2007)的规定设计、建设,并配备足够、合格的消防器材,防火、防风、防雨(雪)、防爆、防雷、防静电、防腐、防碰撞等安全防护措施,电气设备、自动控制、监控系统、仪器仪表应工作灵敏、性能可靠,符合《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规程》(WJ9049-2005)要求。

第十四条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各单位应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油料管理,按规定保管和使用燃料、润滑油(脂)、液压油及防冻剂。季节变化时要进行换季保养,夏季、冬季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油料。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第十七条 严禁将设备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 各单位应加强机械设备危险源的辩识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设备的应急预案,健全各级应急组织机构。定期组织设备操作者和检修工学习,明确其岗位职责以及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制度和应急救援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按照国家《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设备安全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机械设备隐患整改通知书》(见附件一),各单位应限期整改并按规定填写《机械设备隐患整改情况验证回执单》(见附件三),报送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实行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单位主管领导每月组织一次设备安全检查,设备管理人员应坚持每日跟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保证记录完整。

第二十二条 设备操作者和检修工应严格遵守设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和检修安全

规程。对违章指挥、工作条件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时,操作者应拒绝操作。

第四章 机械设备事故划分

第二十三条 凡由于保管、使用、保养、修理不当和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引起的机械设备非正常损坏或损失,造成机械设备及附件的精度或技术性能降低,使用寿命缩短,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均属机械设备事故,下列情况不属于设备事故:

(一)生产过程中,机械设备安全装臵正常动作,安全零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其他设备损坏;

(二)大型工具和易耗备件损坏; (三)生产工艺事故;

(四)第三方造成的机械设备损坏;

(五)基建、技改、安措等机械设备未正式投产前发生的机械设备损坏。

第二十四条 机械设备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五类。

(一)小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元—50000元之间;

(三)大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1元—100000元之间;

(四)重大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01元—300000元之间;

(五)特大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

第二十五条 机械设备发生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因事故致使机械设备报废时,机械设备损失费用=机械设备净值—可收回的残值;

(二)因事故致使机械设备进行的修理时,机械设备损失费用=修理费用(包括材料、人工及附加费用)+装卸费+运输费(场内);

(三)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而一次性支出的医疗、安葬、抚恤费、补助经济、歇工工资等支出的赔偿费。

因事故而产生的停工、停产损失和因事故损坏的机械设备、需送外地修理的往返运输费,以及其它行政性开支均不属于事故直接损失费(称间接损失)。

第五章 机械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机械设备事故按事故性质分类进行处理: (一)特大事故由公司配合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重大事故、大事故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调查和处理,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委会批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小事故由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操作失误等造成机械设备事故的,不论

是否造成人员伤亡,均按照设备事故统计。无人员伤亡的,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调查分析和处理;有人员伤亡的,由生产技术部门配合安全质量环保部及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二十 车辆在施工区、厂区以外的道路上运行造成的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由交通管理部门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另作设备事故统计,由车辆原使用单位配合调查和处理;车辆在施工区、厂区内工作中发生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而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事故统计,由事故单位负责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生产技术部。造成人员伤亡的,按工伤事故统计,不另作设备事故统计,由生产技术部配合安全质量环保部及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火灾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的,由消防部门按火灾事故处理,不另作设备事故统计,由设备使用单位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护现场,并按报告制度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若属投保的机械设备,事故单位还应通知保险公司。同时,事故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应详细做好记录(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损失情况等)、取证(包括照像、录像等),为查明原因和制定防范措施提供依据,并做好定性及修复方案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所有机械设备事故,都要认真组织调查、

分析和处理,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彻底调查清楚,做到“四不放过”,即:

(一)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 (二)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四)肇事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三十二条 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由设备使用单位负责逐级向公司和上级设备管理部门统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凡机械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或设备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生产技术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十小时;对重大事故及以下类别事故应在三小时内向公司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报告;对特大事故应在一小时内电话向公司总经理和单位负责人报告,公司生产技术部在二小时内采用电话、传真等方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元者,事发单位应及时填写《机械设备事故报告表》(见附表二),表中各项内容应逐项填写完整,无特殊原因,二日内报送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生产技术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详细报告及处理意见在十五天内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生产技术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将《主要设备统计月报表》(见附件四)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六章 机械设备事故责任及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机械设备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

非责任事故。

(一)因有关人员的行为过失而发生的事故为责任事故,具体包括:

1.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与保养和检修安全规程所造成的事故。

2.因机械设备安装、修理质量问题,事先能够通过检查发现排除而未能查出排除所造成的事故。

3.机械设备工作条件恶劣,有碍机械作业,但事先未采取有效措施,违章指挥、强行使用而造成的事故。

4.机械设备技术状况不良,事先未经过认真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而带病运行所造成的事故。

5.因保管不善或未按季节变换使用和保养设备所造成的事故。

6.任意超速、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或擅自改变机械设备技术性能和结构而造成的事故。

7.故意破坏机械设备而造成的事故。

8.违反规定使用报废机械设备,所发生的事故。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的外界原因引起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1.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外界原因造成的事故。 2.因设计、制造质量等先天缺陷,而又无法预测和补救引起的事故。

第三十七条 责任事故的划分

按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划分为:直接责任、间

接责任;

按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划分为: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

第三十 下列情况造成事故的,由相关领导负主要责任:

(一)发布违反安全和设备管理规定的命令,违规购臵、修理、使用设备,违章指挥,强行使用;

(二)机械设备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题不及时整改,安全装臵不完善未采取相应措施,未对操作者进行培训考试即安排操作,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三十九条 下列情况造成事故的,由有关人员负主要责任:

(一)无作业措施或未进行技术交底就安排作业的,谁负责谁负主要责任;

(二)作业措施不当,措施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三)违章指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四)设备失修失保,安全措施不全,带病运行,检查监督整改不力,设备管理部门或专(兼)职设备管理员负主要责任,设备使用单位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 下列情况造成事故,操作者负直接责任,也负主要责任:

(一)违反“定人、定机、定岗”责任制或多班作业不

执行交制度的;

(二)违章操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精力不集中,工作失职的; (四)擅自拆除、毁坏、挪用、解除安全装臵的。 第四十一条 机械设备事故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处罚可以并处。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从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等级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上级事故调查组有处理意见的按其处理意见处理,由公司负责处理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小事故:给予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

(二)一般事故:给予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次要责任者通报批评处分;

(三)大事故:给予主要责任人记过至降级处分,次要责任者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四)重大事故:给予主要责任者降级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次要责任者警告至记过处分,事故者所在的队(站)领导撤职处分;

(五)特大事故:给予主要责任者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次要责任者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事故者所在的队(站)领导撤职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项目经理撤职至开除处分,有关分管副职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三条 经济处罚

在安全责任事故中,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实行经济赔偿制度,非责任事故视情节可免予处罚。赔偿数额按照直接经济损失4-15%计算,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于“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律)事故,按上述标准赔偿外另加50%。上级事故调查组有处理意见的按其处理意见处理,由公司负责处理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责任人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予以赔偿并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元—50000元的:责任人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予以赔偿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1元—100000元的:责任人按直接经济损失的6%予以赔偿并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四)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任人按直接经济损失的4%予以赔偿并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

一起事故中涉及二个以上责任人时,对个人的经济赔偿按责任大小分摊: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一定责任20%。

对于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上级事故调查组有处理意见的按其处理意见处理,由公司负责处理的,有人员伤亡的按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无人员伤亡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安全第一

责任人罚款300-5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200-4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100元;

(二)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元—50000元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罚500-10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400-8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100-300元;

(三)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1元—100000元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罚1000-20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1000-12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300-500元;

(四)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1元-300000元以上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罚1500-20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1200-15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500-800元;

(五)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0元以上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罚2000-60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1500-8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800-3000元。

第四十四条 凡隐瞒事故、虚报谎报、拖延不报、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阻挠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提供事故有关情况的,或有意减轻推脱、转嫁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给予相关单位领导和设备管理人员500-3000元的经济处罚。公司设立机械设备事故举报电话,对上述违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举报者500元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对责任者的罚款,由本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或设备管理员签发通知单后交本单位财务办理,罚款所得上缴本单位财务。

第七章 机械设备事故管理与考核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部门明确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和内容,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等规章制度。

第四十七条 凡是发生大事故及以上类别事故的单位,公司取消该单位当年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凡单台(套)机械设备当年事故损失费用累计超过10000元的,取消该台(套)机械设备年终红旗设备的评比资格。

第八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四十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根据安全技术规范、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使用维修说明书、设备使用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种类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程》。

第四十九条 所有特种设备的重大维修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测量装臵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及时向安全质量环保部、生产技术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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