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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号案——司法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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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号”案 ——司法豁免权

〖案情〗

“交易号”原是一艘美国私人船舶,于1810年在公海上被法国拿捕和没收,成为法国的一艘公船,改名“巴拉乌号”。1811年,该船遇难被迫进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费城港。于是原船主在联邦地区起诉,要求将该船判归他们。法国没有派人出庭应诉,但宾州检察官代表美国到庭陈述,认为该船即便是从原告手中非法没收的,其所有权也已于没收当时转属法国皇帝,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起诉并释放该船。地区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原告上诉到联邦巡回,巡回否定了地区的判决。宾州检察官遂上诉至联邦最高。 〖判决及其依据〗

联邦最高于1812年作出判决,撤销了巡回的判决,并确认了地区的判决。最高首席法官马歇尔在判词中指出:一国在其领土内的管辖权是排他的和绝对的,但它可以自我加以。这种类似于主权象征的完全的和绝对的管辖权并不要求将外国主权者和他们的统治权利作为其管辖权的客体。一个主权者在任何方面都不从属于另一个主权者,他负有不把自己或其主权权利置于另一主权者管辖之下,从而贬损其国家的尊严的最高义务。

主权者的这种完全平等和绝对的,以及促进他们相互交往和彼此通好的共同利益引起了这样一个结果:每个主权者都被认为放弃行使其完全排他的领土管辖权的一部分,这就必须相互给予主权豁免。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的管辖,这是早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军舰是直接或间接在主权者领导下活动的,是为国家目的从事活动的。当军舰进入友好国家的港口时,应被视为经友好国家的同意而免受其

管辖。支持这种观点的证据来源于一国司法权无力强制执行这类案件的判决;来源于一国君主的权力足以对另一国君主所为的非法行为进行报复的考虑。如果上述论据是正确的,那么“巴拉乌号”作为一艘为与美国处于和平状态的外国君主服务的军

舰,依据允许外舰进入友好国家港口的一般原则,进入了对它开放的美国港口,必须认为是得到了进入美国领土的默示许可,如果它以友好的方式行事,应该享受管辖的豁免。 〖评析〗

本案是关于主权豁免的第一个司法判例。虽然它只是一个国内判例,但由于该案判

决对这一国际法问题所发表的准确而精辟的意见,使它成为国际法上一个经典判例,对主权豁免原则的确立有开创性作用。 〖问题〗

结合该案,分析主权豁免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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