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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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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律发通[2014]23号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4.05.13 【实施日期】2014.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发通﹝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推进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律师行业诚信形象,促进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全国律协制定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律师协会要以贯彻实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为契机,深入开展律师队伍诚信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和诚信监督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切实解决当前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把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1 / 5

各地贯彻落实的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4年5月13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提高律师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协”)建立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全国律协会员(含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下同)诚信状况信息,对会员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 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的界定、采集、记录、公开、查询和更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诚信信息的采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诚信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并依法保护会员隐 2 / 5

私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在执业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年度考核情况信息、提示信息、奖励信息、不良执业信息及律师协会行业规范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年度考核情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信息:

1、被考核律师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律师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党派、学历、学位、职称、职务、所在执业机构、执业时间、执业类别、律师执业证书号码、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取得方式和证书号码、住所、联系电话、业务特长、执业机构变更以及人事档案存放机构等情况;

2、考核年度、考核机关、考核结果以及备案日期; 3、2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信息:

1、被考核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成立时间、执业许可证书号码、组织形式、设立资金、负责人、合伙人、执业律师、批准文号、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住所、联系电话、分所设立情况、业务特长以及各项变更登记等情况。 2、检查考核年度、检查考核机关、检查考核结果。 3 / 5

第 提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暂缓考核、未参加考核和考核结果不称职或不合格的原因; (二)拒绝接受律师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 (三)对诚信有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奖励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奖励会员名称; (二)受奖励的内容; (三)作出奖励决定的单位; (四)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 (五)受奖励时间和文号。

下列主体做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应记入奖励信息: (一)司法部及其直属机关; (二)全国律协及地方律师协会;

(三)县级以上、、及其部门、政协、民主党派或者社会组织; (四)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五)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国家相关主管机关或协会认可的自律组织; (六)全国律协认为有必要记录其奖励信息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不良执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处罚或处分会员名称; (二)处罚或处分事由;

(三)作出处罚或处分决定的机关、依据、时间; 4 / 5

(四)处罚或处分种类(受到停止执业、停业整顿处罚的应说明起止期限);

(五)处罚或处分实施的社会监督电话、受理机关。 下列信息应记入不良执业信息:

(一)因违法执业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受到行业处分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商标管理、专利管理、价格管理等部门或者仲裁机构、人民依职权给予处罚的;

(四)因执业过错被司法机关裁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五)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不良执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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