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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基本特征
(一)监督对象的特定性。对象是机关及其人民。
(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和机关内部的监督。
1.机关内部执法监督:(1)督查制度; (2)法制部门监督制度; (3)行政复议制度; (4)赔偿制度。
2.机关外部执法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监察制度; (2)行政监察制度; (3)检查监察制度; (4)行政诉讼制度; (5)社会监督制度。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权力机关、以及上级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检查程序进行监督; 督查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查程序监督;
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执法监督是一种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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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产生某种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因此,无论何种主体、出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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