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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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物品作为证据以 方式,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进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的物品清单如下:
规格、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 生产或进口 代理单位 生产日期 及批号 物品名称 数量 以上证据在保存的期限内应当妥为保管,未经本机关同意,不得销毁或转移。 当事人签收: 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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