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依据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规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应当遵循尊崇国家标准、鼓励创新、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由省消防总队会同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省消防总队防火部建审处为详尽办事机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组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五条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工程所在地消防支队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消防机构。
第六条进行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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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外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
(七)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八)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事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组织专家评审要求的,报请领导同意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不符合组织专家评审要求的,申请资料退回报送申请材料的消防支队,并由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省消防总队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省建设厅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成立专家评审组,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一名,评审工作由组长主持;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向专家评审组汇报建设工程的消防技术方案;
(三)专家评审组对建设工程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四)通报会议纪要。
专家组可根据需要提出对工程进行实地勘察。
第九条专家评审组专家对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时,不受他人干扰,评审。 评审专家有不同意意见的,会议纪要中应注明。
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议时间,依据建设工程重要性及复杂程度,大凡为一至三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总数不应少于七人;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不应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应担任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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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省消防总队、省建设厅共同组建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具备建筑、给水、电气、防排烟、结构、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含)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评审结果为同意,否则为不同意。
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省消防总队以文件形式将专家评审会议纪要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消防支队,同时报消防局备案。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会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建设单位落实会议纪要要求后,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消防支队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专家评审会未通过的消防技术方案,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修改,从头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十五条各级机关消防机构及评审专家,不得利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指定建筑设计、安装施工单位或消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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