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鉴于在担任本公司业务部经理期间,违反公司财务规定,私自截留收入款元,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根据本公司的《劳动管理办法》第xx条的'规定,决定予以除名。
于xx年xx月xx日前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本公司保留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告。
x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oquwan.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4080961号-7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