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 到我所实习的情况证明
重庆市律师协会:
经双方协议,我所同意接受 到我所进行律师执业实习,依法签定实习协议,认真履行协议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我所不具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所规定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情形: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特此证明
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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