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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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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为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信息公开案件、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案件。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情形: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属于信息公开案件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如在行政强制中,对于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执法人员无法按照程序先行报告机关负责人并获得其批准,也可以当场实施强制,并在24小时内返回机关补办批准手续。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在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合同等纠纷中都有涉及款额争议,尤其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案件大部分争议都集中在金钱给付上。这就使得很大一部分行政争议可以诉诸于更简便的渠道加以解决,当事人也不再会因为考虑到涉及款项较小而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3、信息公开案件:从2008年《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信息公开诉讼的实践来看,各级对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经验还比较薄弱,案件所牵涉的利益往往不大但疑难案情的比例却很高,很多案件需要进行较为深入的思考研判才做出准确的判决。现阶段审理此类案件的能力还不是很强。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此类案件也适用独任审理的简易程序,是值得商榷的,其实际效果如何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观察。
4、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案件: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相同,行政诉讼中也允许双方合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当事人双方不能通过合意选择适用普通程序。这条规定出于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如果人民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在告知当事人后双方不提出异议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同样视为当事人合意选择了简易程序。但是,由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的强势地位很难在审判程序中完全消除,所以人民要重点审查原告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防被告利用行政权迫使原告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选择。
5、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人民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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