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置的房屋可约定占有份额,离婚时按份额分割或折价补偿。《民法典》规定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约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需注意合法性、真实性,书面形式且最好办理公证。
法律分析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可以约定为夫妻一方所有。《民法典》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前提是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的,也即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首先适用双方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因此,婚后购置的房屋,无论其房款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都可以就房屋产权进行约定。这种财产处理过程中“约定优先适用于法定”的原则更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约定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问题:首先,约定处理的房屋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房屋或者家庭共有的房屋擅自处理。否则,损害了第三人利益的,该行为无效。其次,约定的双方必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即该约定是双方自愿平等做出的选择。再次,约定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并且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最后,约定最好办理公证,经过公证的房屋产权协议,当事人无须就其效力再行举证。
婚后购置的房屋可否约定占有份额?离婚时须按份额分割吗?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所以,婚内购置的房屋,约定了各自占有的份额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离婚时对房屋的处理,能够按份额分割的,比照分割;不能按照份额分割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折价,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按照份额和比例给与对方相应的补偿。
结语
婚后购置的房屋可以约定占有份额,并且在离婚时可以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的比例和份额,这种约定优先适用于法定财产制。如果夫妻在购置房屋时已经约定了各自的占有份额,那么在离婚时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分割。如果无法按照份额分割,可以按照约定的份额折价进行处理,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因此,在婚后购置房屋时,可以约定占有份额,并在离婚时根据约定进行分割或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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