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包含什么雨仁研究丨赵向利:无利害关系、
滥用行政诉权被驳回
本周伊始,雨仁关注探讨了有关滥用行政诉权,造成案件被驳回
的话题。今日,雨仁将以我们经办的一起真实案件为例,探究滥用行
政诉权的实践应用。在这个真实的案件中,行政诉讼的原告因和所诉
的详细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案件被依法裁定驳回。
案情介绍
甲某举报该村乙某非法占地15亩给丙某建豪华住宅一案,
经核查,某市国土局分局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然后开展调查取
证工作。
2021年11月底,该国土资源分局所属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并向违法
行为人该村委会送达《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本着便民、
高效的标准向举报人甲某送达了书面的《反馈意见》。
甲某收到该反馈意见后,仍不服,坚持认为是村乙某违法占
地,所以甲某于2021年5月28日向上一级国土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要求依法揭露村乙某的违法占地行为。上一级国土部门认为
甲某申请复议期限已过法定时限,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甲某仍不服,向申请撤销该复议决定,经审查认为甲某
申请未超出复议期限,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书,要求国土
部门重新回复。在法定时限内,国土部门重新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依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甲某的申请不符合复议条件,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再次向起诉要求对第二次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甲某仍不服,
撤销复议决定书及《反馈意见》。
该案经以一般程序审理以后,以某甲和举报事项无利害关系,某甲和国土部门对村委会的行政处罚无利害关系,某甲收到的《反馈意见》不含有可诉性,所以,依法裁定驳回某甲的起诉。
法律分析
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是某甲和国土部门对村委会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含有利害关系!
可能性。关权利的义务,则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就有可能因为行政机关未尽上述
义务而受到侵害;反之,假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并不负有
前述考量和保护义务,则申请人和行政行为之间不含有利害关系。
依据最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要求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和最高人民有关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要求:“行政行为对其正当权益显著不产生实
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国土部门针对某甲举报村某乙的违法线索,依法立
案、调查取证,并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该违法行为人村委会作出
并送达了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某甲举报的某乙,因其不是违法
行为人,因此不应该受四处罚。
对于村委会接到的该行政处罚决定,某甲不是该处罚决定的行政
相对人,该行政处罚也不影响某甲详细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在作出
处罚之时,亦不负有考量原告个益和保护的义务,故某甲作为行
政诉讼的原告和该处罚决定不含有利害关系。
见》
依据最高人民《有关深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
权的若干意见》第二点第十三项:“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检举或反
应问题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人民
应该认真审查当事人和其投诉、举报、检举或反应问题等事项之间是
否含有利害关系,对于确有利害关系的,应该依法给予立案,不得一
概不予受理。对于显著不含有诉讼利益、无法或没有必须经过司法渠
道进行保护的起诉,比如当事人向显著不含有事务、地域或等级管辖
权的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检举或反应问题,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
理、回复或未作处理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依法不予立案。”
某甲收到的反馈意见,只是国土部门对某甲作为举报人,将其所举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从便民和效率的角度,进行通知回复,对某甲的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实际影响。且反馈意见也没有给某甲诉权或其它权利救助路径。可见,某甲以《反馈意见》作为起诉依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条件。
所以,以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给予驳回原告某甲的起诉,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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