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
出卖人:_______
买受人: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的养殖生产管理。买受人负责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
第二条:出卖人承诺养殖的为只(头),
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前足额向买受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公斤(只、头)。
第三条: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出卖人养殖的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买受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公斤(只、头)的收购价为:_______
第五条:买受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
第六条: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优惠供应,具体价格为种苗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瓶、支)元。
第七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养殖管理过程中,因其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或因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出现质量问题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第: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养殖的,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_______
出卖人:_______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邮编:_______
买受人_______
买受人:_______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邮编: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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