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专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监督管理制度。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专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一)字迹清楚。(二)不得涂改。(三)项目填写齐全。(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六)全部联次--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七)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行为就是违反了管理制度,同时虚开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所谓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专用,如运输、废旧物品收购、农业产品收购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专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之行为,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作真实的开具、如改变客户的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及其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种的税率及税额、税率及税额,虚写开票人、开票日期等等,狭义的虚开,则是指对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最、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显然,本罪的虚开应是狭义上的虚开。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如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本罪意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虚开专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l、为他人虚开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指合法拥有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行为。
2、为白已虚开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指合法拥有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其开具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专用友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指在合法拥有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亏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需达到--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于1996午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专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依本条第3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专用发栗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为目的,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一、虚开会犯罪吗,虚开罪量刑又是什么
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与“有其他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数额巨大”,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由于虚开专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与虚开罪是在同一条中规定的,故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虚开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可按照虚开专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标准进行折算并参照执行。这就是虚开罪量刑的解读,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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