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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刑事诉讼法查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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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后如果被告确实没钱、没财产,人民有可能会暂停终止程序,待被告有财产线索之时,再继续执行。

如果被告有财产而故意不配合的执行工作,人民可以强制拘留,并执行其财产。

执行案件的关键是,必须提供、查找被告的财产线索,否则执行很难有效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查询对方财产。

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申请查询他的银行存款。当然这种情况下被告很可能已近转移银行存款,我们可以查询他的取款记录,转账记录等。

可以申请执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转让债权,转让给对其有制约力的“债主”可以执行债权。

可以查询被告名下的车辆和房产。但是如果被告经查询只有一套房产居住,那么这套房产是不能申请执行的。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

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

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机关或者人民检

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

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规定》第二百二十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

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

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高检规则》第二百三十二条人民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等证

据材料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人民的证明文件和有关法律文书,与当地人系,当地人民应当予以协助。

必要时,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发函调取证据。调取证据的函件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

地址。协助的人民应当在收到函件后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求的人民。

(二)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

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六机关规定》37.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

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机关

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

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向人民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

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

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

额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

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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