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责任划分,应当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进行确定。并且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二款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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