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旧完的不能作废。已验旧即等于已抄税,无法直接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当月退回的,月底之前可以直接作废,跨月必须进行冲红程序,与验旧换新无关。
《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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