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为规范因城市规划、水库建设等公共利益而获得的企业搬迁补偿金的财政处理,由财政部负责。通知规定,企业从收到的搬迁补偿,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的押金利息转入专项应付款。因搬迁而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清算业务核算,净损失作为应付专项账款核销。员工安置费用直接核销应付专项账款。搬迁后,如应付专项款余额,按资本公积金处理,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分担;专项应付款不足的,确认为当期亏损。因此,搬迁补偿能否产生利润,取决于拆迁补偿是否由分配,这将从根本上决定相关交易的性质。
法律依据:《土地暂行条例》第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 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
企业从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文。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
Copyright © 2019- baoquwan.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4080961号-7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