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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成立怎么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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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应由设立人来承担;

2、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设立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设立人承担。

一、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失败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包括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

1、费用负责。即对设立活动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返还责任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如果认股人已经认购并支付了所认购的股份,公司无法成立,认股人必然会遭受损失。在公司成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由发起人进行。因此,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无法成立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3、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对设立公司因自身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

三、公司设立中债务如何处理

公司设立中债务处理的方法为:

(一)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二)公司成立后对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

(三)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但是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可以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除非相对人为善意。

(四)公司因故未成立,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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