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办理更正手续进行修改。住房公积金是个人的重要权益,如公积金系统的信息与个人信息不符,一定要及时去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更为正确的信息。
一、异地公积金如何处理
异地公积金可以转移,也可以进行提取。公积金转移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1、由所在本市的单位为职工办理开户及缴存手续;
2、本人持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到所在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部;
3、申请开具缴存证明,管理部同时在缴存证明上为职工提供建设银行转账账号;
4、迁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在当地的缴存款项划转至管理部提供的建设银行转账账户内;
5、职工在本市的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缴存人转入单位为缴存人办理缴存登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2、缴存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转入单位签章确认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
3、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身份证及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效凭证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一并发送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根据缴存人委托,将转移资金转账或汇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办结单》及银行转账或汇款票据复印件;
5、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转入的资金记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并告知缴存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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