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管辖;上一级人民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管辖。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管辖。
一、民事公益诉讼管辖规定是什么
民事公益诉讼管辖规定是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可以损害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来进行管辖。人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管辖。
上级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办理。有管辖权的人民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批准。
二、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权
1、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
2、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指定管辖。
3、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辖: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管辖。
4、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5、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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