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批准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早该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农村、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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