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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