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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的刑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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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严重后果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别严重后果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规定,涉及判刑10年以上、脱逃3次以上、打击报复等情形应立案。在司法实务中,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或无因果关系不构成罪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应论处。次要责任且积极协助抓获脱逃人员的一般可免除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一、刑法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1、司法工作人员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司法工作人员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的途中。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狱外作业场所等。

在押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人民向提起公诉以前,正处在侦查、起诉阶段的涉嫌犯罪的人;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指控涉嫌犯罪的人;罪犯是指已经被人民定罪判刑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二)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四)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司法实务中,司法工作人员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虽然严重不负责任但与在押人员脱逃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也不能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论处。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以本罪论处。对在押人员脱逃负有次要责任,在押人员脱逃后没有重新犯罪行为,并积极协助将脱逃人员抓获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量刑标准,一般情况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别严重后果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立案标准包括致使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脱逃、脱逃次数超过3次、脱逃后打击报复或继续犯罪、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或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情况,不能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论处。对于负有次要责任的人员,如未重新犯罪且积极协助抓获脱逃人员的,一般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八十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层报,由商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撤销案件。报请撤销案件的机关应当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

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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