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包括不依法依规履行教师职责,如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言行。
2. 在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和日常活动中,教师不得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的言行。
3. 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行为。
4. 教师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 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教师不得徇私舞弊。
6. 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7. 教师不得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包括电子支付的红包礼金和手机话费。
8. 教师不得参加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宴请以及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9. 教师不得通过向学生推销商品获取回扣,或让学生及家长报销应由教师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费用。
10. 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