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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协议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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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把药价降下来,把质量提上去,实现用药的可持续性。第二,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立医疗机构招采主体的地位,严格招采的工作流程和程序。第三,坚持市场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市场环节让市场去做,发挥联盟主体的作用,解决之间的协同,之间的衔接和消除的障碍。第四,坚持平稳过渡,考虑到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做好平稳衔接。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 第一,通过改革机制的转换挤出水分,有效实现药品降价。第二,通过量价挂钩,完善招采机制,解决招采领域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消除招采领域的障碍,净化行业生态,换句话说就是减少不必要的一些费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三,支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优化用药的结构,提升用药的诊疗水平,促进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第四,探索完善药品的招采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第三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第三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血液制品、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但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进行审核,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放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把药价降下来,把质量提上去,实现用药的可持续性。第二,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立医疗机构招采主体的地位,严格招采的工作流程和程序。第三,坚持市场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市场环节让市场去做,发挥联盟主体的作用,解决之间的协同,之间的衔接和消除的障碍。第四,坚持平稳过渡,考虑到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做好平稳衔接。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 第一,通过改革机制的转换挤出水分,有效实现药品降价。第二,通过量价挂钩,完善招采机制,解决招采领域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消除招采领域的障碍,净化行业生态,换句话说就是减少不必要的一些费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三,支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优化用药的结构,提升用药的诊疗水平,促进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第四,探索完善药品的招采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把药价降下来,把质量提上去,实现用药的可持续性。第二,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立医疗机构招采主体的地位,严格招采的工作流程和程序。第三,坚持市场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市场环节让市场去做,发挥联盟主体的作用,解决之间的协同,之间的衔接和消除的障碍。第四,坚持平稳过渡,考虑到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做好平稳衔接。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 第一,通过改革机制的转换挤出水分,有效实现药品降价。第二,通过量价挂钩,完善招采机制,解决招采领域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消除招采领域的障碍,净化行业生态,换句话说就是减少不必要的一些费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三,支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优化用药的结构,提升用药的诊疗水平,促进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第四,探索完善药品的招采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第2种观点: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一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的临床使用药品。常规使用及用量较大的药品必须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集采的根本原因是要挖掘药品真实价格,继而形成真实的医保支付标准。国采它的统一性更强。国家集采是不重复的。一个品种被国家集采、到期之后,并不会第二次国家集采,而是改为各省集采。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国家集采是什么意思国家集采是指: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以巨大的消费者身份出现,向私人垄断企业购买商品和劳务。这是国家通过干预商品流通领域,从而对整个再生产过程进行调节的一种重要方式。国家集采和订货,往往使私人垄断企业获得高额利润,其实质是垄断资本家,通过国家政权使国民收人,作有利于自己的再分配的一种手段。国家集采的内容主要包括:军需品、用于储备的粮食和其他战略原料、用于社会福利及贫困救助的消费品、国家雇用的职员及工人的劳务、军事人员的劳务等。药品国家集采是什么意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也简称“国家集采”或者“带量采购”,由国家医保局,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中,遴选品种和原研药,把全国医疗机构零散的采购量集中“打包”,形成规模团购效应,通过国家层面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在严格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大幅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切实减轻患者负担。严格要求药品集采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兼顾价格、理顺渠道、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原则,使医药集采达到既符合医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又符合实际,达到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服务广大群众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条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第3种观点: 集采药品的质量是有保障的。具体如下:1、严格的产品准入标准:集采药品的准入标准非常严格,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要求,包括药品质量、疗效和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只有经过审批并符合标准的药品才能进入集采目录;2、严格的质量控制要求:集采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必须符合国家药品GMP认证、药品质量标准等相关要求。同时,药品采购过程中也会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管和检测;3、采购合同的履约保障:在集中采购药品的过程中,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之间会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供应商进行了履约保障,包括对药品质量的保证;4、药品追溯体系的建立:国家已经建立了药品追溯体系,对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了全面监管和追溯,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药品质量问题。药品的国采和集采的区别如下:1、采购方不一样;2、出售价格不一样;3、药品种类不一样。因此,集采药品的质量是有保障的,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和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集采是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的缩写,是指由国家代表医疗机构出面,以招标采购的方式大量购买某一药品或医疗器械。一方面是医用耗材实行带量采购的可能性和进度;另一方面是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对医疗市场的效应,以及对医院的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采购市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是对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目的是让人民群众以比较低廉的价格用上质量更高的药品,通过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减轻患者负担,节约医保基金支出,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提高老百姓医疗保障水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六十三条 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规定,国家集采是指集中采购。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其中集中采购分两个层面,属于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七条 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协议供货就是作为采购的经常性连贯性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类别,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家或者几家协议供货商。凡是后面的采购出现的货物与协议供货商的供货范围一致的,直接走协议供货,不需要再招标。协议供货期限一般为6个月,根据商品随市场变化,价格波动来确定延长或者缩短。法律依据:《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 采购货物和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所以,协议供货应该属于公开招标方式,其只是履行合同的方式不同而已,不属于其他采购方式。一般由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协议货物的公开招标,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由集中采购机构代表采购人与协议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供应商及其指定的经销商,协议产品的规格型号、协议最高限价、协议有效期限等。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可以直接选购协议产品,也可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询价在协议价格内确定供货价格,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第2种观点: 国家集采是指集中采购。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其中集中采购分两个层面,属于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什么是采购项目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完善、合理的采购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果起到很大的作用,因而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三、招标流标后如何处理招标流标后,招标人可选择重新招标也可以在经核准后采取其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计划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商品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四、采购合同应如何办理备案手续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2、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3、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4、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市国库支付中心申请付款。5、市国库支付中心接受采购人申请,直接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集中是采购的方式,而招标是采购的手段,因此集中采购可以通过招标来完成,而招标采购则可以是集中也可以是分散,招标是一项专业性较强,是技术、经济、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既要有严格的程序、又要有特定的技巧,这就使具体承办人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因此在采购中,通常又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方作为招标方,事先提出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企业参加投标,然后由采购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一次性的从中择优选择交易对象,并提出最有利条件的投标方签订协议等过程。整个过程要求公开、公正和择优。招标采购是采购最通用的方法之一。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中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集中进行采购,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通用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相对于集中采购,称为分散采购。对部门而言,集中采购可以有效弥补分散采购的缺陷,通过集中招标,可以减少采购次数,降低采购成本;采购事务集中,透明度高,方便监督,降低监督成本;集中使用采购资金,可以获得规模效益,有利于实施国家有关采购的目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七条 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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