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第三胎可以享受生育待遇及医保报销吗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三章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生育行为: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再生育的。
符合上述条例的三胎生育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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